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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临床研究检查平台逐步开放仪器使用啦!


临床研究检查平台

逐步开放仪器使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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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随着我们正式迁入珠江新城院区,医务人员对临床研究的热情不断提升,但很多研究人员反馈医院检查分散广、仪器多样化、随访检查时间长、检查结果可比性差,给临床研究的开展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临床研究中心作为进行临床研究的专业部门,实行检查一体和标准化,明显缩短随访时间,提高受试者满意度,因此越来越多的临床研究项目渴望被安排进入临床研究中心,然而目前临床研究中心体量有限,目前仅有1套眼科基础设备,5名技术员,远远不能满足大家的期望。而且临床研究检查每个项目组均有其标准操作流程及其特殊性,其耗时比常规临床检查耗时长,对于检查人员要求高,需要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执行具体操作。


为解决目前存在的供需不平衡问题,临床研究中心于4月17日组织医院各部门召开了“临床研究中心平台建设与项目开展研讨会”,协调大家对平台使用的诉求以及存在的障碍,达成了一致共识,临床研究中心平台将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向全院进行开放。


我们拟近期先试行开放公休时间的平台服务(工作日午休时段和周六时段),项目方案需经过临床研究学术委员会/核心小组审核,优先准入5010项目/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以及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课题组人员可预约自行使用中心部分仪器,请有兴趣的临床医生关注我们公众号,并点击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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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信息

试行开放时间:

工休时间工作日午休时段和周六时段

参加方式:

报名

培训考核备案

人员项目进入

预约使用登记

数据导出





请关注并进入临床研究中心公众号

填写报名表格。



---来源:临床研究中心---

---供稿:廖瑞莲---

---编辑:郭燕婷---

---审定:张秀兰---



【资讯】药品注册造假与人类遗传资源犯罪正式入刑



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药品注册造假与人类遗传资源犯罪正式入刑,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6日 16:21:54

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 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九、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五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