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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临床研究系列讲座(十二)—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转化研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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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研究系列讲座(十二)将于2015年6月9日(周二)下午4:00在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3号楼2楼学术厅举行,本期演讲的主题为《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转化研究启示》,演讲嘉宾为宋尔卫教授。欢迎对临床研究感兴趣的各级医生、进修医生、护士、研究生参加。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转化研究启示
活动时间:
2015年6月9日(周二)下午4:00
活动地点:
中山眼科中心3号楼2楼学术厅
活动详情
演讲嘉宾:宋尔卫教授
主持人:张秀兰教授
学 分: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请自带医疗教育一卡通)
嘉宾简介

宋尔卫教授,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副院长,乳腺肿瘤学部学科带头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宋尔卫教授主要围绕乳腺癌等恶性肿瘤转移开展研究。他在非编码RNA(ncRNA)和肿瘤微环境调控癌细胞可塑性与肿瘤转移领域取得了系统性的创新成果。共发表SCI论文88篇,总SCI影响因子415.4分,SCI他引总数3244次,通讯作者论文单篇SCI他引最高739次。承担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和基金委重大项目等。曾获何梁何利奖和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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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咨询】著名统计学专家柳青教授11月接受统计咨询预约


临床研究中心统计咨询预约

STATISTICS CONSULT


统计学专家


柳青教授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统计专家

    从事流行病学、统计分析方法研究多年,先后主持国家重大攻关、SARS防治重点项目、社区肿瘤防治重大项目以及NIH国际合作项目,具有丰富的临床研究及统计学经验。



咨询时间:

11月 5 日(周二15:00-17:00
11月19日(周二15:00-17:00

咨询地点:

科研楼11楼1104室


预约方法


请致电020-66610720进行预约。




---来源:临床研究中心---

---编辑:郭燕婷---

---审核:陈翔---



【招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免费筛查,一次检查详细了解眼底情况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免费筛查活动

一次检查,详实了解眼底状况


如果您符合以下情况

1、诊断为I型或II型糖尿病

2、未接受过眼底激光治疗

3、近期血糖控制良好(糖化血红蛋白10以下)

4、患糖尿病10年以上


欢迎报名参加筛查

疫情期间采取预约制

仅接待预约报名的患者



检查内容

1

视力、验光:

检查眼睛是否有近视、远视及散光

2

眼压:

测量眼球内压力,是筛查青光眼的重要手段

3

裂隙灯:

详细检查眼睛结构,包括有无白内障及严重程度,并根据您的检查结果给出指导意见

4

散瞳眼底检查:

由眼底病医生全方位检查眼底,筛查有无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5

眼底照相:

客观详细记录是否有视网膜病变,包括视网膜萎缩、裂孔、眼底出血、黄斑病变和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

*所有检查免费*

*结果当天出具报告*






报名方式



扫描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

专人与您联系就诊时间



案例分析

糖尿病患者王大爷今年60岁,患有糖尿病20年了,最近发现眼睛看东西越来越模糊,初始以为是老花眼没有注意,去了当地医院就诊时发现眼底出血,确诊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俗称糖网病)


● 病例中王大爷确诊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它是由于长期高血糖的毒性作用,破坏了视网膜血管,导致眼底出血和黄斑水肿引起视力下降,严重者会出现视网膜脱离,最后完全失明。糖尿病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糖尿病并发症。我国每10位糖尿病人中,就有4名并发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它已经成为成年人排名第一位致盲性眼病,杀伤力巨大。早期筛查,早期诊断和及时治疗,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失明





“糖网病”有什么症状


“糖网病”早期可能完全没有症状,不经过检查无法发现,随诊病情发展,慢慢会出现视物模糊,视物变形,眼前黑影甚至完全失明的症状,临床上很多患者往往会误认为自己是老花眼而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等到出现明显症状时已经是晚期。

正常视网膜

中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晚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1

典型症状一:视力下降


根据病情严重程度以及黄斑是否受影响,可出现不同程度的视力下降,眼睛像透过磨砂玻璃看东西,总是不清晰。

2

典型症状二:视野中出现黑影遮挡


当出现眼底出血时,由于出血遮挡,可出现眼前固定或者可以移动的黑影。

3

典型症状三:视物变形


当病变影响黄斑导致黄斑水肿时,出现视物变形的症状。





早发现早治疗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主要的治疗手段有三种:激光、眼内注射和玻璃体切除手术。医生会根据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采用一种或者联合多种治疗方法,个性化制定治疗方案。治疗的最终目标是:控制病情发展,保留有用生活视力。


1

激光治疗


通过激光治疗,破坏已经形成的视网膜新生血管和无灌注区,避免新生血管引起严重并发症,保留黄斑中心有用视力。激光治疗一般在门诊分3-4次进行,每次约10分钟。

2

注射治疗


简单来说,玻璃体腔注射治疗就是往眼睛里注射消除新生血管和黄斑水肿的药物,目的时控制病情发展,提高视力。目前该治疗药物已经进入医保目录,符合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医保报销。

3

手术治疗


玻璃体切除手术是严重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有效治疗方法,通过手术可以清除病变的玻璃体,切除眼内增殖和复位脱离的视网膜,术中配合激光治疗,严重的患者需要填充硅油,治疗目的是为了恢复部分有用视力。目前,微创玻璃体切除手术已经实现了手术切口不缝针,手术伤口恢复较快。




专家建议


对于糖网病进展的预防,首先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控制全身因素,包括控制好血糖(糖化血红蛋白<7%)、血压(130/80mmHg)和血脂;其次是定期主动检查,及时接受适当的治疗。

同时,诊断为I型糖尿病患者,5年内需要检查眼底,诊断为II型糖尿病患者需要立即检查眼底,然后根据是否有糖网病及其严重程度,安排治疗和定期检查,避免失明。




中山眼科中心临床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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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最新政策信息

掌握最新机构动态

推送最新受试招募


---来源:临床研究中心---

---编辑:郭燕婷---

---审核:李涛---

---审定:张秀兰---


【招募】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招募

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招募



项目名称



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延缓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有效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多中心上市后临床研究

项目介绍


白内障是指因晶状体代谢紊乱,导致晶状体混浊而影响视力的一种疾病,老年性白内障是最为常见的白内障类型。白内障已成为我国首位的致盲原因。

本研究在全国十几家中心开展,组长单位为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试验计划招募500名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患者。试验包括筛选期和治疗期两个阶段,总治疗周期约26个月,接受9次访视。

招募对象



早期老年性白内障 50名

基本入组条件

介绍


1. 年龄50-70岁,自愿参加试验,能按时随访

2. 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双眼患病者

3. 矫正视力 0.3-0.7

4. 无角膜病、青光眼、眼底病变等

5. 未使用过治疗白内障药物

成功入组可获得


研究期间的实验室检查、眼底检查、视力、视觉质量检测、晶状体拍照及药物治疗,均免费提供。

(名额有限,额满为止)

联系方式



如您有意参加研究

欢迎扫码咨询!


【招募】高度近视合并早期青光眼人群招募,3年免费跟踪随访治疗



案例

36岁教师确诊青光眼


家住广州海珠区的朱小姐今年36岁,是一名教师,本身双眼高度近视(右眼900度,左眼825度),近半年她感觉左眼视力下降,但因为工作忙,一直未重视,以为只是眼镜度数加深。近日单位常规体检,但视力检查发现左眼度数实际上并没有加深。她不敢怠慢,马上前往医院就诊,检查发现其左眼视野已经达到中期缺损,被诊断为青光眼。经过系统、规律的降眼压治疗后,目前她的青光眼病情稳定。


“我这么年轻怎么就有青光眼呢?”对于不少因耽搁就诊被确诊为青光眼晚期的患者,朱小姐还算幸运,但是她仍然疑惑,除了左眼视力轻微下降外,并没有眼部胀痛或头痛等症状,也没有青光眼的家族史,为何青光眼会“上门”?



高度近视的发病率快速增长,与高度近视伴发的眼病也越来越多,青光眼则属重中之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相关数据显示,我国高度近视患者中,青光眼发病率为7.1%,而没有近视人群青光眼发病率只占0.8%,也就是说高度近视患者青光眼的几率是正常人的10倍!



单纯高度近视可以通过验光配镜来提高视力,但是合并青光眼后就会造成不可逆的视力下降,甚至失明,是很难对付的疾病。这是因为高度近视合并青光眼不易发现。高度近视合并青光眼眼压往往在正常范围内,所以一般不会眼部胀痛、头痛,大部分患者没有任何不适症状,小部分人只有轻微视力变化,经常被误认为是近视度数加深,但实际上早就发生了青光眼。其次,高度近视合并青光眼早期诊断困难。目前青光眼的诊断依赖于眼底和视野的检查,但是高度近视本身存在的眼轴变长、视网膜脉络膜萎缩,不仅会改变眼底的形态,而且会出现类似青光眼的视野缺损,导致青光眼诊断困难重重。



重视眼部健康,定期检查、及早发现、及早治疗是高度近视合并青光眼最有效的防治方法。另外也需注意以下这三点:


青光眼的诊断需要进行动态性的多次检查,系列性的视野检查和系列性眼底检查相一致才能更好地诊断高度近视合并青光眼;

高度近视患者,尤其是有青光眼家族史患者,应定期到医院检查;

每3个月查1次视野并建档,以便前后对照、长期追踪、综合判断。



福利来了

中山眼科中心临床研究中心正在开展高度近视合并早期青光眼3年免费跟踪随访治疗活动。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35-65周岁


2、符合高度近视:任一眼等效球镜度数≥800度或眼轴≥26.5mm


3、青光眼早期视野损害


4、无既往眼部手术史


名额有限,欢迎报名参加


条件符合者,可建立一个完整详细的眼健康档案,获得3年定期每3-6个月全套免费青光眼检查追踪,为您的视力保驾护航!


*无需挂号*

*所有检查免费*

*结果当天出具报告*


报名方式:

扫描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专人联系预约就诊时间



检查须知


01

检查地点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珠江新城院区临床楼11楼临床研究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7号)


02

检查时间


周一到周五  8:00-12:00;14:30-17:30


03

交通指引

① 地铁:

广州地铁3号线、1号线体育西路G出口;

3号线、5号线珠江新城A1、A2口出站。

②公交:

550路、284路、541路、542路、517路、243路到天河站;62路、195路、197路到星汇园站;62路、197路、518路到华夏路北站。




【讲座预告】方积乾教授二次莅临演讲,诠释统计学P值的意义和投稿新英格兰医学杂志时的注意事项

本次讲座无须提前报名,请直赴现场签到




---编辑:郭燕婷---

---审核:陈翔---

---审定:张秀兰---

国家卫健委发布IIT(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意见稿


编者按

国家卫健委为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近期发布了针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意见稿,范围是以人为研究对象,非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为目的的各种临床研究项目,分别从要求、组织、立项、财务、实施、监督等多方面,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眼科临床研究在国内各大医院蓬勃开展,这个意见稿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临床研究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临床研究中心


以下为公告正文内容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我委起草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kjsghc@nhc.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邮政编码:1001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010-687922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 



以下为公告附件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

临床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定义) 本办法所称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包括医疗健康信息)为研究对象,非以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为目的的,研究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预后、病因、预防及健康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临床研究过程中,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对象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利。

第四条(研究资质) 机构及其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机构责任) 机构是临床研究实施的责任主体,开展临床研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准则、伦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临床研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保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临床研究的组织体系、质量体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研究对象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临床研究的核查和全过程管理。积极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

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判断临床研究的风险,结合研究类型、干预措施等对临床研究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研究者责任)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规性负责,应当加强对其他研究者的培训和管理,对研究对象履行恰当的关注义务并在必要时给予妥善处置。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应当遵守科研诚信,不得捏造篡改数据,不得剽窃他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临床研究过程的自查,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事项。

第七条(专业管理)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专业机构,全面掌握并定期梳理辖区内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通过专业学术指导、伦理审查监督、研究资金支持等方式,加强对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促进临床研究的质量提升和效能提高。

第八条(紧急状态)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国家专业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可以牵头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临床研究。

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与上述研究发生冲突时,机构应优先保障完成上述研究,同时暂停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受试者新入组。


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

第九条(基本分类)  根据研究者是否施加某种研究性干预措施,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

第十条(观察性研究的一般要求)  开展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对象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对研究对象采取随机化分组,不得使研究对象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

研究对象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以下简称额外的非研究性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参照干预性研究管理。

第十一条(干预性研究的一般要求)  开展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应当符合医学的基本理论和伦理规范、具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预案、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干预性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备与风险相适应的处置能力,妥善保护干预性研究的研究对象(以下简称受试者)的健康权益,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和因研究增加的费用。

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为临床干预措施的,主要研究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以上市后产品为干预措施研究的特殊要求)  以上市后药品、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或在符合诊疗规范的前提下开展。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超出产品已批准的适用范围开展干预性研究。

(一)在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展。

(二) 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

(三) 有体外实验手段或动物模型的,体外实验或者动物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

(四) 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研究)  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应当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器械等产品并符合适用范围,在符合现有诊疗规范的前提下开展。

第十四条(生物医学技术研究)  技术指标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生物医学技术,在生物医学技术没有发生改进的情况下,不得针对相关技术指标开展重复性的临床研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体系) 开展临床研究的机构应当设有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委员会,并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称临床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临床研究管理。

机构应当为临床研究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研究的决策、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管理部门)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题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调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第十八条(伦理(审查)委员会) 机构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建立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九条(机构立项) 临床研究实行机构立项制度,未经机构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不得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等要求,临床研究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登记、注册等事项的,在未按要求完成上述事项之前,机构不得批准研究者启动实施临床研究。

第二十条(研究提出) 主要研究者应当制定临床研究方案,并按照要求向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提交临床研究方案和相关资料,接受全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学性审查)  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管理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科学性审查。

科学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研究目的、干预措施、研究假设、研究方法、样本量、研究终点、研究安全性等。

科学性审查的专家应覆盖临床研究所属专业领域和研究方法学(统计学或流行病学)领域。干预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程序一般包括机构外专家匿名评审环节。

第二十二条(伦理审查)  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对临床研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确保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立项审核)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二)未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的;

(三)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

(四)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时机尚不成熟的;

(五)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

(六)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

(七)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

(八)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

(九)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禁止研究的其他情形。

研究者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与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机构审查,在发表研究结果时应当如实披露。

第二十四条(合作研究)  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

牵头机构对临床研究负主体责任,参与机构对本机构参与的临床研究内容负责。

参与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临床研究登记)在正式启动实施前30日,临床研究的有关信息应当通过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完成登记。观察性研究向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登记,卫生机构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干预性研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

研究者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临床研究信息,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等应当分别在系统填写并上传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和机构立项审核意见。

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相关内容负责,机构审核后完成登记。

在系统填写临床研究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登记完成的临床研究项目由系统统一编号。

第二十六条(多中心研究信息填写)多中心研究由牵头机构的研究者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填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要求在系统上确认或上传有关补充材料、提交审核意见,并分别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完成登记的临床研究有关信息,通过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制度) 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项目经费及物品。

第二十九条(合规使用) 研究者应当严格执行本机构规章制度,按照临床研究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调整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实施原则)  研究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临床研究,稳慎、积极推动临床研究开展,如实记录临床研究过程和结果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变更)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已立项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制度组织评估,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统计方法以及研究对象等实质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科学性和伦理审查。

对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及时启动审查。

第三十二条(暂停或终止)  研究者可以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

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的,应当向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暂停或终止的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经有受试者入组的,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过程监管) 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核查。主要研究者应当对负责的临床研究定期自查,确保临床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安全性监管)  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评价,制定并落实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争议处理)  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损害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

对研究性干预措施、额外的非研究性措施造成的非预期损害,应当对受试者或研究对象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赔偿;对研究性干预措施、额外的非研究性措施造成的预期损害,应当按照约定对受试者或者研究对象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对象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

第三十六条(叫停机制)  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研究,并及时报告临床研究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存在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研究过程中发现相关药品、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四)发现临床研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五)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

(六)违规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

(七)其他应当停止研究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数据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研究源数据的管理体系,实现集中统一存储,保障临床研究数据在收集、记录、修改、处理和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确保数据可查询、可溯源。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 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书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低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

第三十九条(及时更新)  临床研究发生启动、方案调整、暂停、终止、完成等情形时,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床研究信息。

第四十条(结项报告)  临床研究实行结项报告制度。临床研究终止或完成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结果,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研究报告。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该临床研究结项。

结项后的研究报告应当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传,并向同行公开,加强学术交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行政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加强对在本机关登记的临床研究的监测、评估、分析,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违规开展的研究、妥善保护受试者权益;发现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过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的,应当责令机构暂停研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通报。

第四十二条(技术监督)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托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对辖区内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科学性不强、伦理合规性不高、研究过程管理不规范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其所在机构停止相关研究、妥善保护有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发现机构临床研究技术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技术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的,应当建议机构暂停研究,进行整改。

有关技术核查情况,应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第四十三条(机构监督)  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经批准的研究方案或者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等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规开展)  未经机构批准,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收受临床研究项目经费的,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体细胞临床研究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同时废止。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机构已经开展尚未完成的临床研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原要求完成立项、备案等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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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编辑:郭燕婷---

---审核:陈翔---

---审定:张秀兰---